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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