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