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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