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