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