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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