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1-11-15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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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 第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 第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 第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 第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 第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第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 第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 第四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者与...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 第五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