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