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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