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