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