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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