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