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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