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