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