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