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