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