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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