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