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