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