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