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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