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