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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