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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