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