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