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