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