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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