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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