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