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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