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