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