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