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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