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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