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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