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