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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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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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