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