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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