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参加该选区的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或者不接受推荐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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