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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