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工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医疗互助自愿参加,用于减轻互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开展慈善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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