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生育支持措施,按照规定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以及住院分娩期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假期限执行。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