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按照规定确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后,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参保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其相关个人自负费用,按照规定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自负费用计算范围。
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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