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