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连续参保的人员,自下一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非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者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参保,在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家和本市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缴费、待遇享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