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照规定缴费的,职工不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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