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