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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