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